陈某在妇幼保健院参加围产保健时,多次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发育正常,但最后却分娩出一缺耳婴儿。为此,陈某夫妇将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此案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后顺利结案,由县妇幼保健院赔偿陈某、张某夫妇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011月,陈某怀孕后到响水县妇幼保健院参加围产保健,并严格按照妇幼保健院的规定做了多次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发育正常。2011713日,陈某产下一男婴,经检查,该男婴一耳缺失。

 

响水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陈某在被告县妇幼保健院参加围产保健,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做定期检查,双方建立了围产保健服务合同。而被告在给原告做超声检查时,因设备落后,经验不足,致使原告妊娠中的胎儿畸形未能查出,导致原告产下缺耳婴儿,原告为此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