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年来,有些公司利用大学生寻求工作心切的心理,提供工作岗位,口头约定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在试用期满后,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大学生辞退的“试用门”现象屡见不鲜。近日,江阴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判决江阴某广告公司依法支付原告方娟工资8000多元,以及补偿方娟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

今年27岁的方娟2007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81月,经人介绍,方娟进入家乡一家广告公司从事编辑工作,因当时方娟还未获得相关资格证书,该公司便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虽然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是方娟觉得,只要自己拿到资格证书,就能够成为正式员工,所以其经常延时加班,有时候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岂料四个月后,方娟收到公司给与的解雇通知,原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令方娟大为光火,将该广告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方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方娟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