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窗外加防盗栅也要拆?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258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原告盐城某物管公司与被告刘某一家三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一家三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翰香花园1号楼4单元908室房屋窗户外的防护栅,同时支付违约金100元。
盐城某物管公司为盐城市黄海中路1号翰香花园小区负责物业服务的物管企业。2009年9月25日,被告刘某向盐城某开发企业购买了翰香花园1号楼4单元908室房屋。2011年5月20日盐城某物管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协议。同日,刘某在《翰香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上签字,表明愿意接受和认可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临时公约,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规约中规定的权利,如有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其中,《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不得在门、窗外加设防护网;《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上约定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在门、窗外安装防护栅;每违约一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后被告刘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在阳台窗户外安装防护栅。同年8月17日,盐城某物管公司向被告刘某发出装修整改通知单的意见未被刘某及家人接受,现刘某已在自家房屋的阳台窗户外安装了防护栅。针对刘某及家人的行为,盐城某物管公司与其协商解决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刘某一家三口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100元。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及家人与盐城某物管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后,刘某等家人对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三被告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业主的义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不得在门、窗外加设防护网,刘某及家人在自家房屋的阳台窗户外安装了防护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协议中的约定,故盐城某物管公司要求刘某及家人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1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