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陶某某是一对夫妻,当妻子李某某发现丈夫陶某某有吸毒、贩毒行为时,不但不中加以劝阻,反而以“作为男人要养家、要苦钱”为由共同贩毒,后陶某某每次外出购进海洛因毒品时均由李某某提供资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截至公安干警抓获时,陶某某、李某某共贩卖海洛因8.72并在其家中查获未卖出的海洛因12.8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