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江宁法院淳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诉讼标的近168万元的交通事故案件。

2007310,王某驾驶单位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江宁区上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神路口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过道路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重伤。经抢救陈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大腿1/3远端坏死,身体多处碾压伤。经鉴定,陈某左上肢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左大腿截肢术后属五级伤残,左臀部瘢痕挛缩属十级伤残。陈某将王某的单位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江宁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伤后损失共计1678238.1元。江宁法院淳化法庭在接到该案后,充分了解案情,仔细查明事实,并因当事人的申请走访了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南京某假肢矫型器具公司,因原被告对残疾器具费用的评估差距甚大,康复中心出具的证明中假肢价格为53110元,被告认为应采用南京某假肢矫形公司的假肢价格21300元至30380元间的标准。该案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就赔偿数额问题展开了拉锯战。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陈某只有四岁,其必须得使用假肢,且多处伤残,伤残等级也较高,承办法官找到当事人,以理服人,以证据说话,耐心细致地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协议。最终被告某单位赔偿120.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8万元。该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被告对调解结果也很满意,该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