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被盗谁之过 辩法析理分是非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08-05-06 浏览次数:1140
本网徐州讯:近日,在徐州贾汪区法院的主持下,郝庆成与周林生达成调解协议,周林生自愿赔偿郝庆成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郝庆成买票到南阳浴池洗澡,已与周林生形成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周林生有提供安全消费服务场所的附随义务,故周林生以已张贴“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招牌为由要求免除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林生仍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消费服务场所的附随义务应与经营者提供消费服务的内容、档次和经营者的防范能力相适应。本案中,周林生提供的洗浴服务收费仅为1.5元,服务对象多为本村村民及附近一般百姓,洗浴场所设施简易,防范能力较弱,以往亦未发生类似事件,故对经营者要求的附随义务不能脱离经营者的具体特点,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次,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消费服务场所的附随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消费者自身的注意、防范责任,消费者的自身注意、防范责任仍是第一位的,本案中,郝庆成父子提着大书包同时洗浴而未提示或主动要求看管钱物,显然明显放松了防护的自觉性和警惕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伺机作案的可能,对自己的钱物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大部份责任;最后,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加强管理,更好地规范消费服务市场,促进消费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法院的法理阐释后,双方表示应互让互谅,遂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