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吴某诈骗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12月初,被告人吴某因经济困难,产生骗取陈某摩托车的念头。1224上午,吴某见陈某暂住屋门开着且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窃取陈某存放于鞋盒里的摩托车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当天下午,又以缴电话费为名向陈某借得苏HYH937豪爵牌摩托车,直接将该车骑到县城某摩托修配门市,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门市负责人龚某,后携款外出。经鉴定,该车价值50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借用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