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在清理四项未结案件过程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民三庭适时运用调解手段,努力削减四项未结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十一月份,共调解四项未结案件5件。其中彻底解决了长达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与邓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邓坚因患“精神分裂症”,于 2004年9月10日就诊于被告四五四医院,进行“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术后即出现右侧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四五四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0614元。我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术前术后均存在过错,该过错直接影响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术前选择权和术后补救权的行使,导致原告发生右侧肢体功能障碍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负2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09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对此判决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四五四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我院起诉,要求邓坚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起至今两年多时间住在四五四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共计109220元。庭审中,四五四医院申请对邓坚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问题进行鉴定,该案因涉及相关联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在中院上诉审理阶段,承办人中止案件审理。中止期间,承办人为钝化双方矛盾,综合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多次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坚于2007年12月6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并于2007年12月7日前给付四五四医院医疗费用合计48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