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注重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
作者:谢富志 史伟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685
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积极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纠纷,促使犯罪人真诚悔过,从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年来,该院适用刑事和解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43件,和解和撤诉结案35件,和解率为81.7%。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二是确定案件范围。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案件。对轻罪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具体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所引起的邻里纠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的;间接致人伤害的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三是掌握适用条件。刑事和解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是坚持庭前释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前,承办法官分别征求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告知和解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自愿赔偿。以获得自诉人的谅解。
五是判决适度从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和解所修复社会关系的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符合条件的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