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讲求“四个规范”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2-03 浏览次数:741
本网淮安讯:今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着力加强调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该院对调解工作加强指导,就求规范,防止以调压案,久拖不决以及承办法官强调的现象发生。该院通过对调解工作的“四个规范”,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
一是规范调解的范围。该院要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因案件性质有特别要求不能或不适宜调解外,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均适用调解,承办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尤其对相邻纠纷、离婚、子女抚育以及赡养等类型的案件要着力加强调解,达到邻里之间握手言和、夫妻之间重归于好、未成年人权益得以维护、老人得到赡养的司法目标。
二是规范调解的提起。该院明确规定,调解的提起主要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提出,也可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解释说明,建议或劝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群体性纠纷、矛盾较大以及可能发生不稳定问题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及时调解,必要时所在庭室的庭长以及分管院长要介入调解。今年3月份,该院就通过多方介入调解,及时化解了一起涉及2000多名群众的群体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规范调解的主持。该院规定,调解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允许原、被告双方权益的交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话,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官可予批准或应允。法官也可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四是规范调解的时间。该院提出,民事法官在办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在开庭前调解;对一些较为复杂重大的案件,可在庭前证据交换之后进行;还有一些案件也可以在开庭后宣判前调解处理。调解时间的选择与把握,可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的意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