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对本地区近五年离婚案件发生规律的实证分析
作者:谢天德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695
为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离婚案件发生规律,提高法官处理水平,实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构建和谐的目的,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对该院从2007年至2011年所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抽样调查,以实证方法对本地区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规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降低离婚案件发生率的对策措施。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该院对每个年度的离婚案件各随机抽取了200件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离婚年龄段相对集中。离婚案件主要集中在45周岁以下当事人中发生。60岁以上的年龄段要求离婚的人较少。在随机抽取的1000件离婚案件中,30至4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50周岁以下的离婚案件占97%左右。而60岁以上的仅占1.2%。5个年龄段的抽样案件比例如下表:
二是婚姻短龄化现象较为突出。所谓短龄化是指离婚距离结婚的时间较短,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案件的婚龄均在3年以下。所抽样的1000件中,婚龄3年以下即诉讼离婚的案件占9.6%。有12起案件起诉时婚龄尚不足1年。
三是打工家庭离婚较多。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在外打工,客观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导致夫妻之间缺少交流。时间越久,感情越淡漠。同时打工家庭的经济基础大多不好,经济贫困的现实与精彩世界的对比让一些人的世界观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婚姻解体。所抽样调查的5年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具有打工身份的当事人占85%以上。而且打工者的主体大多是农村当事人。换言之,农村的离婚率高于城市居民。
四是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有一定数量。所抽样的案件中有18%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称理由中均诉称对方存在婚外情。其中有证据证实或当事人承认婚外情的案件又占上述数据的10%。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结婚时间5年以上的婚姻中。
五是离婚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离婚当事人首次起诉到法院后,真正能够通过法官调解使双方重归于好或直接离婚的案件数量极少,所抽样的案件中,2次以上重复诉讼的达65件,80%以上的首次离婚诉讼均是以撤诉或调解维持现状审结而不是真正地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
二、离婚案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离婚纠纷成因复杂,有当事人个体原因,也有社会大环境因素。了解夫妻离婚的真实原因,有利于法官发现症结,把握处理方法与处理尺度,对症下药。通过对所抽样案件的调查,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婚前基础不牢。因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互相了解渠道不多,了解时间较短,不掌握彼此性格差异,导致婚前基础不牢,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在所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当中,52%的当事人均陈述双方从第一次相识到结婚的恋爱时间为1年以下。因很多当事人均处于在外打工状态,实际接触时间较少,了解渠道单一,造成双方客观上无法深入了解彼此个性喜好。前述婚龄尚不足1年即起诉离婚的12起案件中,有8起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相识,通过网络聊天恋爱,对彼此真实个性并不能全面了解。一些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感情基础往往也不牢固。
二是婚后不善于经营。有的是因不善于处理小家庭与大家庭关系而使夫妻感情恶化的,有的是因不能够处理好与婚外异性交往而造成夫妻决裂的,有的是心存大男子主义,不懂得尊重女性等等。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并无本质矛盾,仅与夫妻不懂得经营婚姻有关。在所抽样调查的案件中,82%的案件均与婚后不善经营有关。
三是家庭经济贫困所致。一些当事人因缺乏谋生本领,婚后缺少经济来源,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有些男方当事人为筹足高额彩礼,在婚前即债务累累,沉重的经济负担为夫妻婚后的生活留下了阴影,多种因素导致生活压力较大,最后劳燕分飞。
四是不良观念影响婚姻关系。一些当事人受不良婚姻观的影响,认为婚姻会约束人的本性,再加上现代生活方式发生了本质变化,很多人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传统的家庭观念淡薄,婚姻如同儿戏,离婚即在所难免。特别是由于现代网络传媒发展迅猛,即时聊天工具为中青年当事人提供了许多交友机会,一些不良影视的影响、一些公众人物的不良行为的示范、西方的性自由等不良观念均影响了正确的婚姻忠操观的建立,滥交朋友并导致婚外情渐成美满婚姻的杀手之一。
三、离婚案件的发生规律
阜宁法院对该院近五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数据统计,2007年为1101件,2008年为1445件,2009年为1255件,2010年为1598件,2011年为1351件。5年中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差497件,从数据上看,近五年离婚案件略微呈现起伏波动状态,但总体仍呈上升态势。结合对所抽样的1000件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五年来离婚案件所呈现的变量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相一致,经济越发展,离婚率略呈上升,但上升幅度仍在正常可控范围内。这种变量同时也反映了当前该地区的综合治理措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经济建设的力度必须与法治建设力度、公民道德建设力度等同步加强,否则,经济越发展,越有可能导致更高的离婚率。
四、法院对破解离婚问题应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
离婚从表象上看是一个小家庭的解体,但其后果却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除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外,离婚纠纷危害最大的后果是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导致子女成绩下滑,性格变异,走向犯罪等。根据阜宁法院近5年来的统计,该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以上的未年人生活在婚姻不和谐或单亲家庭中。因此,分析近5年离婚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根本目的在于使法院能够有的放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联合一切力量,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降低离婚率以及离婚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一、以执法办案作为化解婚姻矛盾的基本手段。
法院的最主要职责是执法办案,因此,针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必须尽全力化解矛盾。一是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方针。立足调解和好,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促进家庭和谐、夫妻和睦。对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的,力争以调解方式调解离婚。确需判决离婚的,必须妥善处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确保案结事了;二是建立多元化解机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不能单打独斗,就案办案,而要充分发挥地方民调人员、人民陪审员、村组干部等人员的作用,形成化解合力,对离婚当事人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好工作。对已离婚家庭的子女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从生活、学习方面进行关心。三是加大对涉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通过打击,消灭“黄”源,减少外界不良因素对婚姻的负面影响,为群众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二、以法制宣传作为推广婚姻法律法规的主要抓手。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努力延伸审判职能,大力宣传法制,不断提高群众对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一是强化办案过程中的法制宣传。在调解或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以《婚姻法》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当事人了解在婚姻中的夫妻互相扶助、扶养子女、相互忠诚等各种义务,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婚姻纠纷;二是送法进“村居”。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摆摊设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将相关婚姻法律法规送到群众手中,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念,从源头上避免家庭纠纷的产生。三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现场放到群众家中,以案说法,既可以让旁听群众提高法律知识,也可以让群众了解离婚当事人发生矛盾的原因,吸取婚姻发生矛盾的经验与教训。
三、以能动司法作为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降低离婚率或者降低离婚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凭法院一已之力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针对打工家庭的离婚问题,并不能够依靠法院的法制宣传所能解决。群众要吃饭,必然要工作,而外出打工所致的分居一般都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又如离婚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更需要全社会来关注并提供帮助。只有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了,群众富裕了,同时公民的道德水准、法制水准都提高了,诸如打工家庭才能减少,单亲家庭的子女才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婚姻才能有和谐的基础。因此,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助推地方经济、社会、道德、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除用好审判权以外,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打击犯罪的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稳定的发展环境;二是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涉企案件,维护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不断提高群众本地就业率;三是要主动与政府、社会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在形成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方面有所作为;四是要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公民道德的宣传力度,对网络进行净化,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在社会上大力宣扬我国优良的家庭传统道德观和正确的婚姻观,营造出重视婚姻、珍惜婚姻、慎待离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