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赡养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研究
作者:朱琴梅 李莉 发布时间:2007-10-11 浏览次数:1620
一直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村老人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受赡养”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渐提高,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赡养纠纷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农村赡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子女间互相推诿赡养责任导致赡养纠纷
因受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农村老人一般都有多个子女,子女间存在矛盾的也不在少数,因此为赡养父母而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较为突出。尤其是老人为了儿女成家将自己的房产、积蓄甚至是家中所有的家具物品等全都分给了儿女,就连自己都进行了分配,定期到各个子女家,让他们管吃管住。然而随着父母逐渐年老,疾病缠身,子女们开始认为父母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是个累赘,并互相推诿赡养责任。特别是各子女对划分给自己的责任斤斤计较,导致相互之间矛盾更加激化。
二、家产分配不公引起赡养纠纷
农村老人大多习惯居住在小儿子家,当然分配家产时也最偏向小儿子,给予他的也比其他子女多,有些出嫁的女儿甚至分不到任何财产。所以,各子女理所当然地认为家产分的多,就应该多尽赡养义务,未分家产的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当老人们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子女们尽提出“先分财产后赡养”或“分家不平不赡养”等荒谬的理由,大部分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都是由这种错误观念所导致的。
三、儿媳、女婿不配合或阻止配偶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直系姻亲间的抚养责任,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其义务的履行主要是由伦理和风俗习惯来调整。农村里多数是媳妇当家作主,所以和儿媳闹矛盾的老人很少在生活上能有所保障。一直以来,法院处理赡养纠纷时碍于法律规定不将儿媳纳入被告主体,然而很多时候儿子在法庭接受了审理结果,但回到家却落实不了。儿媳不参加诉讼,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效果。女婿亦然,由于他们的不协助,此类纠纷往往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
四、法院调解和执行难度大
赡养纠纷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根据这一特点,法院始终坚持调解疏导的原则,致力于缓解双方矛盾,争取调撤结案。但是,农村赡养案件不恶化到一定程度一般不上法院,因此,此类案件矛盾较为复杂,处理起来难度极大。此外,一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甚至有些子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保证,因而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不仅影响到农民的家庭生活,也影响到了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除了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促成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外,还应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1、在乡镇一级设立老年法庭,建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村老年人及时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
2、增设儿媳、女婿为赡养义务人,扩大被告主体。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当增设直系姻亲为赡养义务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调动直系姻亲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且可与继承法的该项规定相适应。
3、强化审判执行环节。法院在判令赡养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使赡养纠纷案件的处理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4、积极发挥村民小组及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对纠纷都曾做过调解工作,处理纠纷时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更好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同时,在案件结案后也可委托他们对赡养义务人履行的情况予以监督,由义务人按裁判文书的要求将生活用品直接交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由被赡养人按时去领取。如果其子女拒不履行义务,可由当地组织与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在被赡养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建立、健全农村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大病统筹机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