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约法三章加强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09-29 浏览次数:622
本网淮安讯:去年五月,淮阴区法院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设立了执行救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设立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缓和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 针对执行救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该院约法三章,加强执行救助基金的严格管理。
一、严格限定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该院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社会对权利人进行了救济,但不足以解决权利人生活困难的;其二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仍然执行不能的。同时,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须区分执行标的的大小,根据权利人家庭困难的实际状况决定发放的数额,解决的原则是因执行不能而影响了权利人生存问题。严格限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易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
二、严格限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手续。符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规定的案件,该院规定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一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由案件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对于属于救助范围的,上报执行案件裁决组审查,由申请人填写审批表,承办人签字后报执行局长批准,再报分管院长签字,最终由一把手院长审核把关后方可发放;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不予发放。
三、严格限定执行救助基金的追偿制度。 该院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救助基金前,必须填写救助基金申请表,与案件承办人签订放弃向被执行人进一步行使追偿权的承诺书,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执行,将所执行到的款项及时补充到执行救助基金专户中,以便解决更多困难的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