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的下午,我在街上看到了老李一家在买月饼,那一家其乐融融之象,真是和谐一景。

老李,何许人也?那是我曾经办理的一个借款案件中被告李大的父亲、原告李双之叔叔,曾经准备“大义灭亲”出庭为侄儿李双作证。

老李在街头看到法官,如此激动,又所为何来?原来是法官我某从证人名单中发现了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对案件的审理作了高度的变通处理,及时调解了案件,避免出现父亲出庭指证儿子的尴尬场面,保护了李氏亲情免受伤害。

也许有人要说:法律都规定了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有义务出庭作证,你在这里表何功劳?我某坚决申明:不表功,只是吸取以往办案中的种种教训,我在处理李氏一族借款案件时,为了呵护亲情,尽最大可能的从外围入手,通过多次的沟通,做好了被告的思想工作,协调了案件,让这“烦恼一大家”恢复到诉讼前的“幸福之家”。

今日再读孔子《论语》,竟发现了我办案时的心理活动在远古就有根源,《子路篇》中云:“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尽管有人认为孔子言论违法,但我从眼前老李家不受伤害的亲情中感受到孔子真是伟大。

郭齐勇先生作客《新杏坛》时,讲到孔子“亲亲相隐”来自于人的基本情感的考量,其实有非常深厚的意义。儒家并不是只讲亲亲之情,他要把对亲人的爱推广出去,他要把这个关爱慢慢的推广出去。《孟子?梁惠王上》有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意是尊敬自己家里的长辈,从而推广到尊敬别人家里的长辈;爱护自己家里的儿女,从而推广到爱护别人家里的儿女。

诉讼只是一个人生活中的一个事件,相对于父母子女亲情而言,再小不过了。孟子云:以天子之尊位,尚不足以易亲子之情。如果可以不伤亲情,何不避开此道,另寻他径,去解决矛盾纠纷呢?!家庭和睦,就是最大的社会稳定。“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法的公平性,要以人情所做的一些外在的、规范化的处理,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他是来自于人情,不悖于人情。司法审判的最终感觉其实也是追求不违背人情。

让我们呵护亲情,安静地守望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