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三公”消费的核心是重典治吏
作者: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1163
现在社会,政府作为服务机构为公众提供安全、教育、秩序等公共服务,进而产生了以公共消费为基础的财政支出。关于财政支出的边界理论上尚有争论,但有一点必须肯定的是,其必须以保障政府职能的正常开展为基础,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起码做到不浪费。
因为政府财政的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剥夺,政府财政和公民私有财产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根据“主权在民”的现代财税思想,其理想境界就是应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但政府不同于个人、企业,作为公共资源,在其在运行中很容易出现高成本、低产出甚至负收益的“公地悲剧”,典型就是社会广泛关注和诟病的“三公”消费。“三公”消费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超过限度就演变为“三公”浪费,常见的诸如公务车私用、超标准配车、居高不下的公款招待等现象。
根据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合理消费才能产生经济发展的乘数效应,即消费需求的增大引起经济总量变化的连锁反应。但建立在浪费基础上的“三公”超前与过度消费表面上制造了经济繁荣的假象,但实际上比经济泡沫更可怕。它直接腐蚀了干部队伍,使其在公共财产面前失去起码的敬畏之心,也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公款浪费为荣,形成铺张奢华、攀比浮躁的不正之风,“三公”演变为腐败、浪费、奢侈的潜规则和代名词。更严重的是,公众深恶痛绝的毒瘤久拖不决,丧失改革的最佳时机直接关乎人心向背。
以史为鉴。天下承平日久,最容易出现石崇王恺式斗富,最终危及政权的长治久安。因此,温家宝总理清楚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如今虽不是一家一姓,但作为拥有长期执政地位的党而言,其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必须要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因此,遏止“三公”消费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改革家商鞅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刑,并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功效,因为他认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 回顾“酒驾入刑”的经验,在一个几千年酒文化浸淫的国度,党和政府顺应形势,严厉惩治酒驾,也终于刹住了屡禁不止的酒后惨剧。因为法虽严,但其符合人性和全体国民的总体利益,通过严厉制裁为后盾能有效地引导民众权衡得失、趋利避害。
“三公”消费的决定权和使用权毕竟还是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手中,治理“三公”消费的改革必然触犯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权益”,但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应成为谋私的特权。虽然是符合规律和潮流的改革,但“三公”消费是由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不合理分配机制,具有一定的惯性,改革必然有相当的阻力,就更需要国家拿出壮士断臂的勇气与魄力 “重典治吏”。建立、细化和完善各项规范“三公”消费标准的法律法规,健全监察、审计、司法、群众等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模式,提高对浪费公款、奢华无度者的责任追究力度,最重要的做到“法不阿贵”,无论高低贵贱、亲疏远近在惩处上都要一视同仁,并且坚决做到有罪必罚,罚者必重。
韩非子认为“治无小而乱无大”,对于执政党而言,要永葆先进,就必须时刻以战战兢兢之心反思自身存在的任何问题并认真寻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