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当前,法院工作正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和谐”重要思想的践行,使得“司法为民”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日常工作中如何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司法为民”,实践中如何体现司法为民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全面总结,适时地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这对法院工作今后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为民,是对人治的摒弃,对法治的呼唤。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或社会的方法。判断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标志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宏观背景下,人治显然落后于时代,是不合时宜的,是错误的。人治是对法律的藐视,是法律虚无主义的表现,它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格格不入。而“司法为民”正是法治的体现,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它要求法院干警懂法、守法、秉公司法,严格、公正、文明地司法,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二)司法为民,是对权力的制约,对权利的重视。权力与权利一字之差,其义相距甚远。权力行使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权、检察权及行政权的行使者,它代表公众利益而且属于公众所有,故权力又称为公权力。而权利是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它代表个人利益而又属于私人所有,因此,权利又称私权利。法治国家里,公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否则即是超越职权。而私权利只要法无明文禁止,即是公民自由的空间,就可以行使。以往我们在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时,往往把重心放在权力上,这是本末倒置。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相对强大,而私权利相对弱小,因此,权力易于膨胀,权利则易受权力的侵犯。从实践看,法院司法权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如在民事调解中,极少数的法官为追求调解率,运用司法裁判权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法院司法的严肃性,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院队伍的形象。

“司法为民”理论的提出,则是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法院既要保证其司法权力的正确运用,又必须对司法权进行限制、约束,保证司法行为的中立性和被动性,通过为民司法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在不同权利之间,证据证明的合法权利是本位的,司法权力是为合法权益服务的,以国家强制性为后盾的司法权,实际是以保护私人合法权利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为本位的,所以,司法为民必然是法院司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观念。在法院司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合法权益和权力正确行使意识,严肃查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司法不公等行为,以实际行动促进司法为民理论的实现。

(三)司法为民,是对公正职能的审视,对法律服务的确认

应该说,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并不矛盾,严格司法是热情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热情服务也是严格司法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因此,司法为民的提出,是对法院公正司法职能的辩证审视,是对歧轻歧重草率随意裁判思想的破除,它所树立的是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的意识,以及“司法就是服务”的意识,是切实把服务融入司法之中。

(四)司法为民,是对隐患的革除,对稳定的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法院必须妥善审判和处理各种案件,加强调解,化解矛盾,使整个社会能够平稳、有序地发展。而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法院在从事司法过程中,触角长,涉及面宽,群众往往通过干警的司法法活动来认识党和国家,认识党、国家与群众的关系,因此,持何种理念司法、怎样司法至关重要,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利益。在干警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不能把司法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中来思考、来认识,不注重办案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具体到办案活动中,表现为就案办案,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缺乏艺术,这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在某种程度上还潜伏下了不安定的社会隐患。

“司法为民”理论的提出,要求法院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司法为民,有利于革除司法工作上的各种偏差,会在社会生活中减缓一些社会矛盾,从而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稳定,为整个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法院工作说到底就是司法工作,现实的情况也充分表明,群众看法院,主要看司法,群众满意不满意,主要是对审判执行等活动满意不满意。结合司法为民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提升司法为民的社会效应,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打牢司法为民的根基

由于惯性作用,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不能指望一蹴而就。作为法院,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司法行为中,要切实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躬行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倾听当事人的意见,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当事人的要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当事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不断增强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背离法律,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强化干警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为民的本领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愈来愈严,虽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人民审判和执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法院干警的综合素质与法院发展及司法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队伍素质不强、司法水平不高已成为法院实践“司法为民”理论的一个瓶颈问题。实现司法为民,关键在干警的素质。而教育培训则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因此,强化法院干警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和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一次不公正执法的危害远超过十次违法犯罪,违法犯罪活动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执法污染的则是水源。必须加大对一线审执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使其真正做到知法、用法,严格依法裁判,确保裁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对一线人员的培训,努力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结构,紧跟时代要求,接受新的法律知识和树立新的司法理念,要抛弃传统观念,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理念,将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观念入脑入心。

其次,要找准教育培训载体。以庭审观摩、优先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为载体,提高干警的司法审判技能;以组织干警进行座谈为载体,总结办案活动的经验教训,提高司法业务水平;定期组织干警到上级法院参加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第三,要落实教育培训制度。要认真制定实施《法院干警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制度,规范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建立健全法院干警教育培训机制。从服务审判实践出发,在一线干警中广泛开展以学法律知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为目标的活动,突出抓好一线干警的庭审驾御和执行能力训练,切实提高公正司法技能。

第四,要注重教育培训实效。要坚持贴近审判的原则,区分审判业务部门,强化对干警薄弱环节的培训,包括教育干警学会做调解工作,注意技巧和方式,做到会沟通联系,会说服教育,会以理以法服人。要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拘形式、务求实效。同时,要坚持“从严治考”、“从严治训”,将淘汰、激励手段引入教育训练之中,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确保各类教育培训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通过强化教育培训,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从而真正解决好审判和服务的本领问题。

(三)强化各级领导的表率作用,增强司法为民的动力

“群羊领路靠头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好恶,直接影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一个单位的风气不好,干警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与领导有直接关系。古语说:“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本身作风正,这个单位的风气就会正,人际关系就会和谐,队伍就会有战斗力;领导者本身廉洁,就有威信,就有威力,就有威严。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用人格魅力去带动人、感染人;为广大干警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在政治荣誉、职级待遇、提拔任用等环节上,做到公道正派,一切靠工作实绩说话,使干警消除后顾之忧,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稳定军心,坚定干警司法为民的信念。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样子。”身教胜于言传。在司法队伍中,领导干部出身基本上是业务骨干,各项工作中少不了他们对普通干警积极性的调动和率先垂范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领导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这是带好队伍、严格司法的基本要求。在日常审判工作中,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带头多审案、快审案,执行工作中,领导亲临现场、深入现场坐镇指挥,甚至参与强制行为等,都会对干警起到巨大的精神鼓舞作用。在实际办案中,领导要带头忠于法律,严格司法,解决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做司法为民的表率,敢于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以实际行动增强干警司法为民的动力。

(四)强化干警队伍建设,确保司法为民有制可依。目前,我院干警规范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与建设先进型法院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规章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因此,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干警行为制度规范化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干警考核考评机制。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切实做到既有利于防止干警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在规范司法上要进行新的突破,着力对审判执行和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刑事等职能部门依法办案、公开公平公正,行政装备科等部门依法理财、依法办事。制度规定要严密、具体,使司法者“不能”违法。在制度起草中,要切实改变重视听取领导意见、忽视听取干警意见,重视闭门造车、忽视开展调查研究等倾向。此外,对现行的规范干警行为的制度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提出废、改、立的意见;特别是对于诉讼收费减少、办案经费减少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禁止“三同”等制度,不给以权谋私,司法不公留下空间,为干警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强化司法为民的监督制约,增加司法的公正透明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法院司法审判权,其他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行使权力外,不得干预法院的办案。司法中的权力好比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运用不当,滥用权力,或自由裁量不当,将给人民群众的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实践证明,凡是权力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法院司法权同样如此。多年来,我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但司法监督仍然是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内部监督力量过轻,对触犯制度构成违纪的惩罚还不严厉,还有袒护现象存在。因此,强化司法为民的监督制约,除进一步完善内外上下的监督机制外,还须拓展新思路,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转变观念。坚持司法为民,干警的“自律”不可忽视,这是“源头”问题,也是遏制司法中违法违纪的一条治本之策。通常情况下,干警是知晓“孰可为,孰不可为”的,所以,干警的自律是最好的监督制约的办法。此外,还必须破除干警“重裁判,轻监督”的观念,克服监督是故意找茬、束缚手脚等错误思想,消除对监督的对立心理与行为,树立起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自我警醒,以保障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这是监督制约的重要一环。

2.强化查处。在司法监督中,尤其是内部执法监督,负有监督职责人员,怕得罪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避则避,能遮则遮,能掩则掩,认为只要不出大问题就行了。在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中,常常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所以非但不足以令违法违纪者对法律对规范制度心生敬畏,反倒常使其对规避、逃脱法律的制裁和制度的处罚心存侥幸。其实,严格进行执法监督,不仅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同志的爱护,更是监督者应尽的职责。因此,预防、控制、遏制司法者违法违纪,必须动真的、来实的、碰硬的,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旗帜鲜明,加大查处力度,以儆效尤。

3.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和制度都存在薄弱的环节,为弥补这一缺陷,法院实行审务公开、阳光操作,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作为法院,应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制度,把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阳光之下。司法活动中,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没有保密要求的,一般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同时,认真受理和办理好当事人检举、揭发、控告干警违法办案的案件,并通过举报有奖、群众评议法院司法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4.动态监督。目前,司法监督缺乏整体性,如一次次的案件质量抽查,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的监督有部分流于形式,常常待司法中出现了偏差和出了差错才搞所谓的“一查到底”,然而此时“木已成舟”。为了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解决法院司法活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强化司法全程的动态监督很有必要,将监督关口前移,不只注重事后的反馈与监督,而且要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督,做到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抓苗头,使队伍牢固树立起无时、无处、无事不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确保队伍正确行使权力,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当前就是要重点做好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监督法院干警依法司法行为,在加大人大代表对法院司法行为监督力度的过程中,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要对其保密,从而不会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督促司法人员提高司法为民意识和能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