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妥善协调处理8件涉及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作者:陈青剑 发布时间:2007-05-16 浏览次数:1737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中院成功协调处理了8件申请强制执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非诉行政案件,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等八家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握手言和。八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镇江市残联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有效化解了该批案件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
这是镇江市首次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案件。一方面由于该案涉及单位众多,涉案总标的较大(近90万元),且涉案单位在辖区大多都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中央、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另一方面该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如何具体操作尚无先例。为慎重起见,镇江中院既注重寻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使案件操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又分别联络八家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弄清不缴纳的原因。通过与上述八家单位沟通,发现八家单位都愿意为残疾人事业尽心尽力,而迟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认为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就业等问题应由政府财政解决;二是认为向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乱收费;三是周边其它单位是否缴纳,存在攀比观望心态。了解当事人未缴纳的原因后,镇江中院决定,采用协调和解方案处理该类案件,并制定形成了做协调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明确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义。要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如何、社会地位怎么样,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关心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二是明确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乱收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镇政发〔2006〕26号文件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三是打消少数单位的观望态度,使他们知道不履行该项义务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通过积极协调,这8件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很快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