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始审理案件到现在,不知不觉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回顾这3个多月的办案历程,我审理了30件案件,调解和协调撤诉的竟达20件。看见案件的当事人从情绪激动到案结事了,我也感到了由衷的欣慰。

案件一:从准备驳回诉讼请求到原告拿到一半的加工费

这起案件我印象是最深刻的。原告是个人,被告是一家服装公司,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服装加工款19000余元。原告起诉时,提交了送货单10份和由“被告厂里加工主管”蔡某核价的结算清单。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承认,其理由是:一、10份送货单上没有被告公司的抬头,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收到的货物;二、原告提供的加工主管蔡某的核价,事实上被告厂里并没有蔡某。

原被告围绕加工主管的身份问题又展开了举证、辩论。原告出示了被告公司成立时的协议,上面就公司成立后的还款计划、利润等问题做了说明,并由四个股东签字,其中有蔡某的签名,时间是2006年的210,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被告提出,这份协议后来并没有得到执行,实际上是当时股东中的2个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东后来并没有蔡某。被告出示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股东并无原告提出的四人。关于原告提出协议上有被告的公章,被告认为,公司成立在2006222,在210不可能有公章,故认为原告证据上的公章是偷盖上去的,因为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厂里的会计已经拿着相同的证据起诉后又撤诉了,即被告厂里的会计完全有可能偷盖公章。

事实上,通过庭审的辩论以及庭后双方的争论,原告确实为被告加工过服装,被告也确实欠原告这批服装的加工费用。但在这起案件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些没有证据的事情,这才是被告真正拒绝付款的理由。但对于本案,被告就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全部否定,而且还举出了比较有力的证据。案件审理到这里,我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样一来,原告必然情绪激动,原告甚至扬言会发生暴力事件。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及平息当事人情绪的角度出发,对这起案件,我主持了调解。

第一次调解的时候,原告起诉的金额是19000余元,原告提出做出让步,如果被告肯支付15000元,就同意一次性解决。被告律师的意思是给5000元左右,理由是考虑到原告就这次事情已经两次起诉到法院,也花费了不少诉讼费,适当补偿给被告。差距如此之大,我觉得不存在调解的基础。事实上也是这样,原告听到被告只肯给付5000元左右的时候,气得几乎要跳起来。第一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随着案件审限的一步步逼近,在快要到审限的时候,我也几乎不报调解的希望了,并打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觉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固然可以了解一个案件,但并没有做到案结事了,原被告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原告还有可能走上上访之路,对社会的稳定肯定没有好处。于是,在宣判前夕,我又主持了第二次调解。在这次调解中,我也对原告进行了适当的解释。原告的态度比较缓和,但对于被告只肯给付5000,始终不肯接受。从早上9点直到中午12点,原被告在我的办公室就给付数额反复协商,让我感到意外的是,被告最终同意给付原告10000元,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原告也表示接受。这起案件顺利结束了。

案件二:从被告的拒绝给付到被告催促还款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安徽一纸业公司,在2002年就送了货给被告,但被告至今只给了部分钱。原告提供的证据是2002年的一份送货单、当时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核价和被告的退货清单。被告对送货单和退货清单无异议,但提出退货清单上有多退的货,正好抵消了原告的货款。此案经过第二次开庭,原告又举证证明了退货清单上多退的货,也是其以前送货的,但在名称上有所差别,如原告送货单上写的“乱玛白卡”,被告的退货清单上写的是“乱白卡”,数量都一样。对此案件,我觉得事实基本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一证据链,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却觉得原告的证据不足,坚持不肯付款,但让被告举证关于多退货物的来源时,被告又举不出证据。被告也找过人来询问案情,知道自己没有道理了,便催促法院尽快主持双方调解。在存在调解可能的基础上,原被告就数额达成了一致,最终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23500元,但被告提出一个要求,如果在一定时期内收不到原告的价款,原告将以30000元为标的额申请法院执行。被告爽快的答应的原告的要求,开始催促原告尽快提供账号,准备付款。最终这起案件得到了当场履行。

案件三:为500元钱争执了3个小时

这起案件争议的金额也不大,30000元左右。原告是一家小型工厂,主要为他人加工蜡烛,供外贸出口等,被告是一家工艺品公司,是从事外贸出口的较大型的公司。20068月,原告为被告加工了工艺品蜡烛价值30000元,直接发往上海港,被告一直未给付货款。原告在今年3月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给付价款。被告此时辩称,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未给付原告价款,但被告的辩解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也知道自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充分,因而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只肯给付原告要求的一般价款。于是双方就调解数额反复协商,原告是小企业,让步比较小,被告虽然是大公司,但觉得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在给付那么多钱自己吃亏。从早上9点多一直到中午12点,双方的意见在逐步靠拢,最后只有500元的差距。被告此时坚持不肯在多给付500元,称只为争口气。原告觉得已经让步很多,也不同意在让500元。最后,被告的律师有点做不住了,被告的律师是南京的,平时比较忙,想像也没必要就为了500元再大老远的过来一趟,牵扯的精力也比较多,有点划不来,最终劝说被告的负责人多付500元,而原告也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调解案件很多了,几乎每一起调解的我都记得比较清楚,因为调解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需要很多的努力以及耐心。尽管花费了这么多的努力,但心里觉得比较值,经我调解的案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得到了当场履行,大部分案件按期履行。毕竟这些调解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的协议,小到解决双方的纠纷,大到社会的稳定,有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