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持一张超过两年权利时效的票据至银行兑付,遭遇拒付起诉至法院,在吴江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公司顺利取得票款。

 

20081017日,辽宁葫芦岛一家公司因业务往来取得一张面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9417日,付款行为吴江的一家商业银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迟迟未按期兑付。直到2011年底,公司向银行主张兑付,银行却以票据已过权利时效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主动与银行联系,要求银行查明出票人应承担的20万票款是否还在银行帐户上。经银行查询得知,票款还在银行帐户上,但由于超过时效银行无法正常支付,且之前并未遇到此种情形,希望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院向银行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明确虽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但其民事权利依然享有,银行不能按一般的操作流程兑付票面金额,但可以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作为付款依据。银行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建议,与葫芦岛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也顺利地从银行处取得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