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厂家将机动车的技术规范用于非机动车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非机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办理机动车登记,而驾驶者则应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因厂家在产品说明中未予以明确提示和说明,致使引发交通事故。12月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厂家生产销售不合规的三轮车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在肇事者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判决生产厂家按照2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16万余元。

无证驾驶引发事故

2018年3月26日14时左右,伍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乡间公路上,转弯向北行驶时,因避让路面情况驶向道路西侧,导致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前侧与亦经过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井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出院后,井某昏迷不醒。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勘查事故现场,作出如下事实认定:伍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伍某应办理机动车登记,且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车行驶。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井某无责。

经核算,事故给井某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合计77万余元。

根据伍某购车时销售商提供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产品说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中的肇事车辆与产品说明中的电动三轮车图样一致,产品说明中的车辆明确标有某品牌的字样和商标,且封面亦明确载明生产厂家名称。为此,井某将伍某和三轮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井某诉称,事发后,被告伍某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产品说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可证实,现场照片中的肇事车辆与产品说明中的电动三轮车图样一致,而产品说明中的车辆明确标有品牌的字样和商标,封面载明生产厂家名称,可认定肇事车系被告厂家生产。公安机关经查验肇事车辆,证明伍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厂家未作提示和说明,导致该车未按机动车程序上路行驶。故被告厂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井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万余元。

被告厂家辩称,案涉肇事车辆并非其生产,其从未生产过电动三轮车,肇事者伍某亦未提供购买发票或其他凭证。被告厂家主观上无过错,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伍某违反交通规则不当驾驶,非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所致,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无因果关系。因而,被告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伍某未答辩。

细释法理公正审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伍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且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被告厂家的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能等因素决定了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而且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排斥涉案车辆自身存在不合规的因素,故被告厂家应当在被告伍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厂家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从现有证据看,肇事车辆是否为被告厂家生产争议不大,主要争议在于厂家应否对不当生产与未提示和说明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案涉肇事车辆进行勘验,认为涉案车辆不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 众所周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就其属性而言,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别,对其注册登记和安全驾驶等要求方面在法律、法规上也有明显的区分。生产厂家将机动车的技术规范用于非机动车生产并销售,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家,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故不管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设计等方面缺陷,主观上都存有过错。况且,涉案车辆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生产厂家生产、销售的行为自身也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被告厂家生产的涉案车辆不能办理车辆登记,且其产品说明中对此(需办两证)也没有作明确提示和说明,故被告厂家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厂家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否则引发事故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