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新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打击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高额成本,维护了企业正当合法权益。近日,该院执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执行标的到位额42万元。

2014年,马某某与邳州某铸造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就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后马某某发现新沂某机械加工厂涉嫌侵权,于是向新沂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邳州某铸造厂、马某某向徐州中院起诉,认为新沂某机械加工厂构成专利侵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骆马湖地区采沙船比较多,根据公证文书,采沙船采用新沂某机械加工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比例较大,一条采沙船一年最少使用2-3个泵,吸沙泵18寸售价在2.5万左右,尺寸越大售价越高,涉案专利许可实施使用费为专利产品吸沙泵销售价的10%。根据该加工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侵权情节,江苏高院终审判决,新沂某机械加工厂立即停止制造“一种吸沙泵和一种吸沙泵可调式轴承座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邳州某铸造厂、马某某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2万元。

因新沂某机械加工厂不履行生效判决,上级法院指定新沂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新沂某机械加工厂经营者袁某当场履行10万元,袁某儿子为协议提供担保,因袁某不按约履行,该院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子房产一套。由于袁某一直申诉,为拖延时间,袁某儿子提起执行异议,被该院驳回。后考虑到加工厂正常经营,暂未拍卖袁某儿子房产。经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袁某拒不到院履行。执行过程中,因加工厂四周有监控,厂内厂房多,易躲藏,执行法官现场传唤均无功而返。经多次勘察工厂情况后,在一次凌晨执行行动中,执行法官从厂东侧小门进入,成功传唤袁某。经谈话,袁某将剩余案款还清,案件实际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