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脉之争?溧水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侧记
作者:李侠 胡腾云 发布时间:2009-02-18 浏览次数:822
本网南京讯: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更是民生依存的根本。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一直在探索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努力使有限的土地充分发挥出经济、社会价值。同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速和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减免农业税以及一系列惠农政策先后出台,农村各方主体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而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日渐增多。2004年溧水法院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0件,2005年共受理21件,上升了110%,2006年受理28件,上升了33.3%,2007年共受理48件,2008年共受理76件,年平均增长率为43.3%,远远高于南京市其他基层法院。为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溧水这个农业县的农村土地经营秩序,县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快立、快审、快执为准则,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的损失,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城里小姨子与乡下姐夫的“认产费”之争
2007年7月,65岁的汤某与儿子赵某用一纸诉状将年过70的姐夫田某某与外甥田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96年二轮承包分田时,在被告田某某名下的承包田有两原告一半的份额;并要求两被告返还承包田地的“认产费”15000元。
这是汤某母子第三次为“认产费”打官司,第一次是2005年9月13日,汤某以田某某、田某为被告起诉至溧水法院,立案后,原告主动撤诉。2005年12月20日,汤某某母子以当地村委会为被告,以田某某父子为第三人起诉。案件审理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原告再次撤诉。
原告汤某和被告妻子是亲姐妹,汤的丈夫是城镇户口,汤和儿子、女儿是农村户口,在文革期间将户口迁至姐姐家,落在了姐夫田某某的户口上。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汤和儿子、女儿与姐夫家的5口人作为一户,共同承包了责任田。第二轮承包是1996年,期间两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汤的女儿考取大学,户口迁到了南京市区。汤的儿子赵某于1992年7月27日由溧水县原群力乡购定销户迁入溧水县永阳镇。田某某的妻子于1991年去世,长子和次子成家后也另立门户。田家的户口上只剩下田某某、小儿子田某和汤某。但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仍按照田家一户四人分配责任田。该责任田汤氏母子没有进行耕种,也未缴纳任何税费,责任田均由田某某支配,田某某曾将汤氏母子的田交由同村的田甲耕种。2000年,汤某某按照政策投靠其丈夫,将户口迁入溧水县城。期间,田某结婚生子,与田某某分户,在承包的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田某某分得一人的田,田某分得三人的田。
2003年,当地政府开发旅游、休闲资源,被告承包田在开发范围内。按照开发政策,被告所在村要撤消生产队,所有村民转为非农户口,承包田交由开发办使用,开发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补“认产费”,所谓“认产费”是指在开发办使用农民承包田后至正式拆队征地批文下发前,每年每亩补贴农民一定的现款,具体为2003年下半年360元每亩,自2004年至2006年每年每亩610元。田氏父子共领取认产费28426.2元。
汤氏母子起诉田氏父子返还相应的“认产费”。田氏父子则认为,汤氏母子户口已经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从未耕种土地,村里多分配两人的责任田是给田某某已故的妻子和田某的妻子。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某之妻在二轮承包前去世,已经销户;田某之妻的户口仍在四川,该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是无法分得承包土地的。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汤氏母子将户口迁入的溧水县,并非设区的市,汤氏母子在二轮承包时仍应分得承包地。因此,田氏父子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田氏父子及汤氏母子按份共有。“认产费”是较长时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认持续获得的收益,属承包田上的收益,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溧水法院判决田氏父子应将所领取“认产费”的一半返还给汤氏母子。经二审后,该判决被予以维持。
当创业热情遭遇市场冰霜
2006年,溧水的黑莓种植业迎来了近年来的发展高峰,最高收购价格为3元每公斤。一时间,因为种植黑莓而发财致富的人比比皆是。有着外贸从业经验的梁某非常心动,梁某住在南京市区,距离溧水仅50公里,对溧水的黑莓产业较为熟悉。而她又是个大学本科生,既有丰富的知识,又有着高昂的创业热情。梁某头脑灵活、敢想敢做,立即来到溧水县白马镇,与当地三十余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租用了近百亩土地进行黑莓种植。
谁知市场风云变幻,2007年开始,受贸易壁垒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大量外贸公司和国际采购商放弃了黑莓收购,黑莓的收购价格直线下跌,黑莓产业从沸点降至冰点。而梁某的黑莓种植基地更是雪上加霜,除了支付化肥、农药和工人工资外,还要支付土地租赁费,黑莓种植基地每维持一天就意味着负担一天的损失。梁某不得不停止了种植,将工人遣散回家。眼看着土地抛荒,世代种田为生的农民看不下去了,许多农户自发地将抛荒的土地种植上了新的作物。创业之初就遭受如此大的打击,梁某已经心灰意懒,见许多农民不遵守合同,擅自耕种已出租给自己的土地,也不再向农民支付土地租赁费。2008年1月,29户农民一起起诉至溧水法院,要求梁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土地租赁费。主审法官在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后,在梁某及众多户村民间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给村民07年度的土地使用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赔偿金。
七千元土地租赁费令姐弟反目
1968年左右,因修建水库占用了部分农田,朱某自溧水县甲村迁到乙村,在当地建造了房屋,并成家立业,参加了一、二轮承包。二轮承包后,1998年左右朱某将乙村住处的房子卖了,将承包田退还村民小组,回到了甲村。朱某的亲姐姐朱某某一直居住在甲村,1999年和2000年,朱某某分两次将村里分给自己的五块承包田交给弟弟耕种。2003年2月,开发商在甲村进行规模化植树,由朱某耕种的五块田地也被栽了树,并由开发商按年度向朱某支付土地租赁费。2008年3月,朱某某起诉至溧水法院,要求判令朱某退还承包田并返还已领取的7641.5元租赁费,理由是这五块土地是临时交给朱某耕种的,随时可以要回来。朱某则认为,当初耕种这五块土地时,全组农户包括朱某某在内已商量过,该田以后就算朱某的承包田了。朱某某现在的行为分明是不讲信用,出尔反尔。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姐姐朱某某交给弟弟朱某耕种的五块土地原是甲村韩某家的,韩某家二轮承包前即离开甲村迁回原籍,二轮承包时也未明确该田经营权的归属。该田前后有多人耕种过,朱某某耕种不久,便交给了朱某耕种。甲村负责人及其他村民证明当时朱某某在群众会上曾表示该田给朱某后永不要回。此后,该五块土地一直由朱某耕种,并缴纳各种费用。后进一步查明,甲村在一、二轮承包时均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镇、村有关归户统计表中均只有田亩的总面积,没有各户承包面积中具体各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及面积,二轮承包时各户口头说好不再重新分田,各户仍按一轮承包面积耕种。法院认为,朱某某和朱某=之间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因此朱某某要求返还承包地及租赁费的要求不予以支持,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结语
土地制度的变革不仅牵动着我国绝大多数的家庭,还触及着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在探索、改革之中,社会却不断发展,制度往往落后于社会现实,现实急切而残酷,迫使着法官在法律与习俗、法理与民情间不断地探询与求索,迫使民众在利益与亲情间艰难地抉择……但是,无论政策的制定,还是法律的修改,抑或案件的审理,总是遵循着最根本的土地原则: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