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通州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注重发挥能动司法职能,强化对涉民行政案件的协调,在房屋产权登记、工伤行政确认等行政案件中,通过对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协调,化解双方之间的行政争议,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20091-11月,该院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率达66%,同比上升2.17%,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官民和谐。

一、引入能动司法理念,注重机制创新

在处理涉民行政案件时,不局限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制度性障碍,简单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决,而是引入能动司法理念,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建立行政协调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平息纠纷。今年以来,该院行政庭审结的28件涉民行政纠纷中,通过调解促使原告主动撤诉的超过六成。

二、引入依法协调理念,注重利益平衡

在处理涉民行政案件中,坚持依法协调,注重平衡原告、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追求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程序上坚持自愿原则。在立案前或立案审理中,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行政协调的方式,主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协调意愿,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协调工作,不因协调而限制当事人的诉权;二是内容上坚持合法原则。在开展诉前协调和诉中协调时,协调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实体上坚持公平原则。协调中注重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不作违背法律原则或显失公平的协调。

三、引入和谐行政理念,注重案结事了

在行政审判中,注重钝化官民矛盾,着力构建和谐行政关系。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不简单地作撤销或宣告无效处理,而是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再动员原告撤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指导,通过开展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注重行政协调案件的案结事了。对行政协调成功的案件,要求当事人的权益能落实到位,使行政协调不留后遗症。今年111月,该院调处与行政争议相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19件,落实民事争议标的额70余万元。

四、引入共同协调理念,注重协调艺术

该院在涉民行政案件协调中,优化内部审判资源的同时,积极引入外部社会力量,不断强化法院行政协调的艺术,逐步形成涉民行政纠纷多层、多次、多方协同攻坚的新格局。一是在内部形成协调主力。主审法官协调不成的涉民行政纠纷,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共同协调。合议庭协调有困难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或院长亲自参与协解。今年以来,分管院长亲自协调成功的案件即达4起;二是在外部形成协调合力。积极借助外力进行协调,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社区社会矛盾调解组织、信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在行政协调中,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变法院唱“独角戏”为相关部门共演“同台戏”;三是注重协调艺术。在行政协调中,引入亲情协调、背对背协调、案例宣示等多种协调方法,促使原告和第三人的民事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