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缺席判决驳回原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2008812,原告沈海丽持债权转让协议和签名为“吉雷军”的借条8份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吉雷军、沈燕给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吉雷军和沈燕系夫妻关系,20078月吉雷军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沈燕在20084月起诉过离婚。原告的证人李建华系搞个体出租的,2007年夏天,李建华与被告吉雷军相识,后李建华向原告沈海丽借款,再转借给吉雷军,前后借款达百万元之巨。之后李建华将2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沈海丽,在债权转让之后,沈海丽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款10万元给李建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沈海丽没有尽到社会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即连续借款给李建华,同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自愿放弃10万元抵消权的行使,显与日常的公序良俗相驳;同时,原告的证人李建华与被告吉雷军认识时间不长,在前一次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连续从原告沈海丽的处借款并转借给被告吉雷军,使自己背负巨大的债务负担,与社会常理相驳。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从社会常理的角度出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