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女儿小刘经人介绍与未婚小吉相识恋爱并取行了订亲仪式,但好景不成,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决定分手,但因返还礼金事宜发生争议。身上父亲的刘某被曾女儿男友诉讼法院,要求其与小刘共同返还原告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女小刘与未婚男小吉于2007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农历正月举行订亲仪式,在订亲的当天,小吉通过媒人给付小刘彩12600元以及“三金”。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决定分手,小刘返还小吉“三金”及现金3500元,余款9100元未予返还。小吉遂诉讼来院,要求小刘与其父返还定亲彩礼余款9100元。

庭审中,小刘父亲声称小吉与其女儿间财物纠纷,与我无任何关系,我也未经手小吉的财物,我也是为女儿婚姻考虑,也在小吉身上用了钱,对此我也不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吉与被告小刘在恋爱后举行订亲仪式,形成婚约关系,被告小刘在婚约形成时收取了原告礼金12600元以及“三金”有证人证言以及小刘的自认,现因双方婚约关系破裂,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故对原告小吉所给付的彩礼被告小刘原则上是应予返还。因被告小刘已返还原告“三金”及现金3500元,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剩余礼金9100酌定由被告小刘向原告返还4550元。对原告小吉要求被告小刘之父返还礼金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礼金为被告小刘之父所占有,且即使被告小刘之父当时接收礼金也应视为替被告小刘所接收,故被告小刘之父不应向原告负返还礼金的义务。遂作出被告小刘返还小吉礼金4550元,驳回原告小吉对对小刘之父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