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10,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理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令人没想到的是坐在法庭下的一位少年竟冲上法庭,公然殴打其父。睢宁法院在对该少年依法采取临时措施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在其父母的恳求下,少年法庭的法官参与矫正、教育,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辨法析理,向其解释其行为不仅不符合道德,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同时将根据少年的表现,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利用少年法庭在审理涉及少年案件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实现了矫正少年违法行为的功能,突出法制教育的作用,在实践中发展了少年法庭的功能和作用,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越性。

自古“亲亲得相隐”,家庭的矛盾冲突国家不宜过多干预,除非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共秩序,如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时候,现代国家基于强调人身权利保护的目的予以适时干预。但本案中,司法机关不是对行为人殴打父亲的行为归责,而是对其藐视法庭,无视法庭纪律的行为进行谴责,考虑到行为人的年龄特点,故采取以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