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中,各基层法院系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办案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各类撤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针对基层法院逐年上升的高撤诉率,笔者对此进行了相关调研,发现高撤诉率背后存在一些当事人非正常撤诉现象。

一、基层法院非正常撤诉现象及原因:

1、过分追求“调撤率”。有的基层法院一味追求“调撤率”,把诉讼调解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并将其落实结果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为了调解撤诉率,将撤诉作为一个解决纠纷的目标。

2、案件趋于复杂化。譬如法官一定程度依赖司法鉴定,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即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无限制行使,导致同一问题反复鉴定,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不仅无法排除,而且益发复杂。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缺少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再如法官面临审限管理压力,导致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人为撤诉等;

3、诉讼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失衡,难以承受冗长的程序运作从而撤诉。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往往都有尽快解决纠纷的迫切心理,起诉后随着诉讼程序的展开,才发现冗长的程序运作是一件令人难以忍受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撤诉,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4、原告滥用撤诉权。当前撤诉制度中对被告程序利益的忽视,助长了原告滥用撤诉权,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撤诉往往取决于原告和法院的意志,很少考虑被告的利益,在撤诉制度中没有赋予被告一定的异议权和同意权,从而使得原告滥用撤诉权;

5、撤诉理由未把关。目前以基层为代表的各级法院“案

多人少”矛盾突出,使得法官对单一案件无法做过细的审理工作,从而对撤诉理由未予以审查就准予撤诉。

二、基层法院非正常撤诉导致的危害:

1、非正常撤诉现象使一些案件撤后又诉,浪费司法资源,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严重;

2、过多的非正常撤诉影响了法官正常运用法律的途径,增加了司法不规范现象的产生;

3、容易使当事人对诉讼产生压力和畏惧,面对人为非正常撤诉,当事人往往会觉得进行诉讼是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提起诉讼也要被迫撤诉。

三、应对基层法院非正常撤诉的对策思考:

1、人民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业绩观。以调撤助和谐,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同时提升法官司法技能,使当事人信服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对法官的法律释明作出合理预期;

2、加强对被告程序利益的保护,以制约原告滥用撤诉权。譬如赋予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撤诉的否决权 ,克服民事诉讼法单一许可撤诉制度的弊端 ,保障被告的程序利益。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的调解作用。建立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于化解大量民间纠纷应该起到重要作用,通过这些相关举措就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从而也防止人为非正常撤诉现象的产生;

4、人民法院加强立案审查程序,对撤诉案件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强调多元诉前调解机制,坚持以诉讼渠道为主体,非诉渠道相结合的化解矛盾形式;同时对撤诉案件理由的全面审查,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合理合法地引导当事人维权或撤诉,减少非正常撤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