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然而,马某却为了自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擅自变更合同,造成华某无法将争议房屋另行出租,致使华某遭受较大损失。近日,法院判令马某腾出租赁房屋并如约支付华某租金损失。

20076月,某电源设备厂与马某订立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该厂的门面及车库各三间出租给马某使用,年租金36000元,租期一年。此后,马某使用上述门面及库房从事汽车修理业务。

20078月,该电源设备厂与华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设备厂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某,协议中注明,房屋中已出租部分的租金在房款付清后全部由华某收取,该厂已收取的租金在房款中相应抵扣,原租赁协议一并交与华某。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至华某名下,同时华某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

20085月,马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华某与该电源设备厂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涉及其承租的部分无效并由其行使承租人优先购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原告起诉该厂、华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时,法院已综合考虑该厂整体建筑面积及用途,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主张的优先权不予支持。后马某又私自更改与该厂订立的房屋出租合同,涂改租赁期限,主张租赁期限为二年,违背诚信原则,缺乏合法性。华某在未解决与被告马某的纠纷前将房屋另行出租,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造成的租金外的扩大损失应由自己负责。据此,法院对原告华某要求被告马某腾出租赁房屋、如约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