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常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因争抢水果摊位踢伤他人的案件。李某去年从老家来常熟靠卖水果谋生。今年8月,李某因争抢路边水果摊与他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踢伤他人,最终赔偿他人损失6000元。

20098月的一天,张某在204国道大义段卖葡萄。另一卖葡萄的李某也看中了张某摊位所在地段,便在距离张某20左右的地方支摊。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他们的“行业潜规则”:卖水果都要相隔3040。于是,张某便让李某摆远一点,否则大家的葡萄都不好卖,但李某不听。为此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李某一脚将张某踢翻在地。张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成功。张某便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被踢伤后的损失。张某称,自己被踢伤后,葡萄因没人摘而烂掉,损失了1万元。自己去医院治疗也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由李某赔偿。法庭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法庭组织调解,张某与李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