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年九十虚岁的陈老太因乘坐儿子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陈老太未能避免灾难,陈老太因事故当场死亡,后陈老太子女诉讼法院要求赔偿陈老太死亡相关的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52511时许,孙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现年九十虚岁其母陈明沿226省道行驶,于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同方向周某驾驶的面包车,造成事故,致陈老太当场死亡,孙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9615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事故属实,但无法查证周某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故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1、孙某驾车时出事故与周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因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无法查证,没有作出事故认定,则依相关规定推定此事故为同等责任,陈老太为车辆乘坐者,在此事故中没有责任。周某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由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某与周某按责任分担。2、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陈老太在县城居住生活,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年度18680元计算。对陈老太的死亡赔偿金可按18680元计算5年,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对原告要求的办理丧事人员误工住宿费酌定为700元,交通费为600元,合计为102700元。遂作出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陈老太子女因陈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10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