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对5类少年犯试行“暂缓判决”
作者:尹明生 常国粱 发布时间:2009-09-01 浏览次数:681
本网泰州讯:日前,江苏省泰兴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中的15岁被告人张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这是该院在对张某进行5个月“暂缓判决”考察、充分听取社会调查员意见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至此,通过“暂缓判决”和社会调查员制度,该市先后有273名少年犯获得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别“关照”,占同期少年犯总数的60%。
泰兴法院副院长章美介绍,80%左右的未成年人是因年幼、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而误入歧途的,且事后都有悔改表现。为防止“一判定终身”,泰兴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暂缓判决”制度,对5类对象实行先挽救、后判决,给予3至6个月不等的考验期。
“暂缓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对象: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无前科劣迹的;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区有帮教网络,并有具体的帮教管束计划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矫治措施的。
“暂缓判决”考验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考验期没有悔改表现的,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
与此同时,泰兴法院还借鉴国外少年庭审的通行做法,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引入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在校和社会表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供法院量刑时参考。对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员调查,没有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并提交调查报告,原则上不得宣告刑罚。
该院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审判方式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充分肯定。该院被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