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原告持两被告亲笔书写欠条起诉要求还款,却遭两被告一致否认。借款到底是真是假?是被告恶意抵赖,还是原告蓄意陷害?日前,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蹊跷的借款纠纷案。
2008年底,正在徐州监狱服刑的陈某委托其妻许某到铜山法院起诉钱某、滕某,要求二被告分别偿还借款60万元、70万元,而证据就是钱、滕二人于2004年1月14日亲笔书写的“欠陈某材料款陆拾万元”、“欠陈某材料款柒拾万元”的欠条两张。面对如此强有力的证据,钱、滕二人却一致矢口否认,称虽然自己确实出具过欠条,但是出具给铜山县某供排水公司周经理的,是为公司走账之用,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一边是有“证据之王”之称的书证,一边是二被告口头所述数年前的往事,法官又是如何明眼辩秋毫的呢?
承办法官首先组织了多次单方询问、多方对质。许某称2001年10月15日,钱、滕二人在办公室出具欠条向陈某借钱,周经理当时在场,二人共借130万元,当日在铜山新区农行从夫妻二人的账户上将款项转账借出,欠条一直放在家中,并于2004年重新更换欠条。陈某开始称,钱、滕二人于2002年左右向其借款,二人共借了七、八十万,2004年二人在周经理办公室重新出具“借现金**元”的借条,并各增加了四五万元的利息,其将自己铜山新区农行的存折交给二被告后,一直持有欠条,后在与许某见面后又称二被告共借130万,具体情况记不清了。而证人周经理称其记不清借款的具体情节,但借条一直在自己手中,直至2005年陈某被羁押才交给其妻许某。而被告钱某则提供了一份施工日志,上记载其在铜山新区承揽建设工程期间,在2001年12月29日应周经理方便公司走账的要求写下“欠陈某材料款的陆拾十万元材料款”的欠条,并将日期写为2001年10月15日,滕某也被要求写下这样的欠条,后在2004年重新更换欠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之间并没有买卖关系。鉴于原告夫妻的陈述的借款债务形成过程、具体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欠条的持有情况漏洞百出、相互矛盾,承办法官又向中国农业银行铜山支行、徐州分行查询了2002年前陈某及许某的开户、存取款以及2001年10月15日的交易记录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许某在2002年前无开户记录,陈某虽有开户记录,但在2002年以前并无存取款记录,该二人在2001年10月15日亦无交易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欠条本应有较为强势的证明效力,但因其对的该笔债务形成过程、具体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欠条的持有情况均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也不能与被告、证人的解释相互吻合,且与法院调取的银行存取款记录相矛盾,足以让人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而且欠条上所写为“欠材料款”,但当事人也认可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不能对借款时间、金额、利息、交付方式等最基本事实做出确切回答,有悖常理。而钱某提供的施工日志虽然为个人书写,但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对抗陈某的书证。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