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后私设公堂触犯刑律悔不该
作者:薛娟 发布时间:2009-08-06 浏览次数:629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本来是受害人的被告人李某由于维权方法不当,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听到判决结果后,当庭后悔莫及。
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某宾馆住宿时,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被盗,便怀疑是与其一同住宿的王某所为,随即找来几个朋友将王某劫持到另一宾馆,对王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逼其承认盗窃事实。王某从宾馆逃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后经查证,李某被盗确系王某所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财物被盗没有向公安机关求助,反而采取自行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对嫌疑人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