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父亲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受伤,儿子便替父亲“出头”,殴打对方并致其轻伤。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24上午,朱某父亲与王某等人因下水道堵塞之事发生争执,最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随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双方带至建湖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处理。朱某闻讯赶到派出所,发现父亲脸上有伤,便断定是王某殴打其父,怒火中烧,冲上去用拳头猛击王某脸部。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案发后,朱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