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读了梁慧星教授所著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书不长,但阅读后颇有感悟。我深刻理解了《裁判的方法》一书本身所阐释的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一名法官如何判断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总结说:“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这个裁判逻辑公式就是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通过对此书的阅读,再总结自己工作中的经验,我感觉对于审判思路的基本脉络有了整体性的认知,真正明白了所谓法官审判就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在本书中,梁慧星教授对于法官的审判艺术研究的极为透彻。他在阐述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并没有用特别多的篇幅,反而着重强调了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发现教授对于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以及法院所作的审判笔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算作何种证据也没有充分阐述。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其中属于笔录性质的仅有勘验笔录一种。而目前民事审判中经常所用的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以及法院所作的审判笔录,并没有明确归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在使用中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我自己认为,这两种笔录虽然是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所制作的笔录,但是其内容上仍是证人或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的陈述,所以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对于非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审判笔录或侦查笔录,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的书面陈述表示。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对于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审判笔录或侦查笔录应当认定为书证,而且这些书证形成于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之后。因此,我认为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质证,特别是对于此种证人证言应当依法要求证人出庭质证。

《裁判的方法》整本书都是以法官如何审判为核心进行,不仅讲到了如何认定事实,更花了很大篇幅分析我们法官每天都在作的工作。看了这本书,我对自己掌握好民法解释学有了信心,我尤其喜欢这本书的第二讲,这一部分语言通俗又严谨,把我们法官一直都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解释方法都写清楚了,我相信我们每一名法官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的精准解释,都能够探究和阐明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我理解梁教授所要表达的含义是:人民法官对个案的解释应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充与限缩解释、系统解释、当然解释等方法,而且应严格掌握解释方法的使用,首先采用文义解释,其它解释方法应该为辅助方法。在这一讲里,我着重看了对“当然解释”的阐述。据教授的阐述,当然解释的法理根据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这种解释方法似乎与《唐律》中所规定的“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在举轻以明重”很相似,但是我疑惑的是当然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中对于“轻”与“重”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解释者在运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对于孰轻孰重的判断是否体现了解释者内心的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