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822,邳州市官湖镇石坝村三源木业公司生产厂长王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在车间内驾驶叉车进行挑板子作业,因板子滑落,将站在叉车旁边的工人孙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