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一对年轻恋人,在“结婚”不久后即告分手,本应好合好散,却因礼金及“四金”的返还问题闹得不欢而散,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平静分手。

李某与林某是同村人,20052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810月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

同居半年后,李某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及其父亲返还礼金42000元及“四金”。

第一次开庭时,林某未到庭,林某的父亲到庭参加了诉讼。林父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礼金只有3600元,并不是李某所称的42000元。

李某解释,礼金共计42000元,分三部分组成,单纯礼金为36000元,开门封2000元,代礼(即送给林某家长辈的礼物)4000元。除了礼金外还有“四金”(金项链一根、金手链一根、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

双方对礼金数额争执不下。李某提交了两个介绍人的证明,证明礼金为36000元,并称36000元是分两次给的,是林某到李某家取的,介绍人孟某均在场。

林父辩称,礼金只有3600元,是自己从李某的父亲手中拿的,不是林某拿的,也不清楚林某到李家取走36000元的事。给了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是事实,但林某从苏州回来后,由于在家早晚上班不安全,“四金”全部放在李某家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开庭时,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林某辩称,自己只拿了8000元,是帮李某去买东西的,其他没有拿,因此不存在返还。

对于李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林某也表示异议,认为介绍人孟某与李某是亲戚关系,证言不可信。

双方就礼金数额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

最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林某现存李某处的个人财产抵算原告给付的礼金,林某父女返还“四金”给李某,双方再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