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自身原因丢了承包工程,不仅不知道反省,还将怨气出在他人身上,将后来的工程承包商打伤。日前,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唐某和李某依法赔偿原告肖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

唐某和李某原系南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员,后因和该公司发生争议,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随后改由肖某负责承包施工。唐某和李某因此十分嫉恨肖某。20081119,两人在海门市三和镇某工地内,对肖某进行殴打,致肖某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事发后,唐某和李某分别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就赔偿项目与两人协商未果,肖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被告的侵害行为而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两被告无端伤害原告身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和李某连带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人民币7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