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8711上午,铜山县徐庄镇前王桥村,放假在家的高一学生王顺利,听说徐庄镇广电站工作人员要来查看本村偷盗有线电视信号的行为,想到自己家私接的电线还没有收起来,就赶紧向邻居家借一架铁梯,到自家东北墙角处攀爬拆取有线电视线,慌忙中根本没有顾上线路接头处有一部分裸露在外,不小心碰到结果触电身亡。

王顺利父母痛失爱子,悲愤异常,一纸诉状将铜山县供电公司和铜山县徐庄镇王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二人认为,导致王顺利触电的线路架设在徐庄镇王桥村,是铜山县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的村内架空低压配电线路,所有权归铜山县供电公司,由铜山县徐庄镇王桥村委会经营管理,该线路与用户入户线搭接处接头部分裸露,导致其子王顺利触电身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58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双方皆存在责任,首先王顺利已届成年且受高中教育,应当知道擅自攀爬接触架空低压配电线路可能发生触电危险,其自行摆弄有线电视线路也违反有关规定,对造成自身触电身亡负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而被告铜山县供电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架空低压配电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其架设的线路与用户入户线的接头裸露处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处理,安装专用绝缘护罩,违反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是引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被告王桥村委会既非发生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对该线路又不负管理责任,故对王顺利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009316,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铜山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5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