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因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原告张某发生吵打,导致张某精神病复发,李某被法院判决承担张某一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原被告系同组村民,20086月的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某因不满患有精神病史的原告张某对其辱骂,双方大打出手,导致原告额头着地受伤昏迷。张某当日住院治疗,并住院数月,用去医疗费用近二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双方吵打是导致张某“精神分裂症”复发的诱发因素。同年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史仍与其发生吵打,导致原告精神疾病复发,李某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明知本身具有精神病史,还辱骂他人,是该起争执引发的重要原因,其也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