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十项措施帮助企业渡“寒冬”
作者:顾凤涛 发布时间:2008-12-25 浏览次数:602
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院长许建兵带领院领导班子、民二庭、执行局等部门负责人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蝶舞色织有限责任公司、锋火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在金融危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司法保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指导意见》,出台十项措施,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力争顺利渡过“寒冬”。
一、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在对被诉企业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时,应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妥善处理好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之间的纠纷。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技巧;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被执行企业,要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从对立走向合作,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激化社会矛盾,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帮助涉诉债务企业渡过“寒冬”。
三、努力促进生产要素重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决摒弃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的简单作风,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积极引导以司法调解的方式鼓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妥协,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一定时间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避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尽可能促使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解等方式实现扩张,扶持企业继续发展。
四、协助被诉企业清收债权,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有关审执部门应向被诉企业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协助被诉企业清收债权。如果被诉企业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追回被诉企业在外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
五、加强协调,统一系列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诉讼的系列诉讼案件,处理案件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在院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协调执行,避免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六、加大力度,防止被诉企业资产的流失。对于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七、通力合作,稳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审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部门通力合作,及时通报涉及可能具有效仿导向、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的情况。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素,积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滤和协调作用,着力加大审理、执行中的调解、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的动态衔接,与仲裁机构及工会组织共同研究、建立协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运作机制。及时开展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八、深入骨干企业走访调研,提高应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开展“真诚沟通、促进互信、服务发展”主题走访活动,由院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全市重点企业,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当前发展中对司法工作的需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司法建议。
九、依法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打击。
十、健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强化联动响应机制。提高对群体性案件的敏感性,立足自身职能范围,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对于集中受理较多的涉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在认真调查摸底、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信息,加大监控力度,尽可能减少因资金紧张、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业主外逃而引发的社会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