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未成年的孩子受雇佣,工作中不慎踩空致脾脏破裂,“好心”雇主垫付了2万医疗费,却以并非雇佣为借口,拒绝承担任何赔偿。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雇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去年81日,年仅16岁的沈某受雇于杨某,在其租用的公司厂房内工作。一年后的815,沈某在杨某租用的厂房内搬运安装设备,在用液压车和货运电梯向二楼加工厂搬运设备时,因电梯突然开走,沈某一脚踩空,不慎跌入电梯井致脾脏破裂,出事后,杨某立即将其送至医院行脾切除手术并住院治疗了29天,用去医药费2万余元,这笔钱已由杨某自事故发生至出院之日,分14次向医院交费结算完毕。沈某住院期间,大老远赶来的家人两次与杨某商谈损害赔偿,均未达成共识。出院后的沈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沈某诉称,其是在受杨某雇佣,为其安装设备时跌入电梯井受伤致脾脏切除,构成八级伤残。现要求杨某赔偿其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12万余元。

杨某则辩称,沈某并非其雇佣,他自己受到伤害,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送沈某到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是出于人道主义,其保留要求沈某返还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受雇杨某在向加工厂搬运设备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多次向沈某住院账户交费并结清医药费,是在履行雇主义务,而非仅限于人道主义。杨某辩解与沈某不是雇佣关系没有事实根据。杨某雇佣未成年人应更加认真的履行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沈某的法定代理人远在外地不应承担沈某在受雇企业生产活动中的事故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沈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