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阴法院对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江阴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20078月,原告谢某与江阴市某新型材料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被高薪聘请为公司销售经理,然而三个月不满,谢某即被公司除名。20081120上午9时许,谢某到公司要求结算工资,因未找到负责人,便将其奥迪轿车横停于公司大门口,致使生产运输车辆无法进出。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调来清障车,谢某见轿车会被拖走才驾车离开,从停车到离开历时近一小时。公安民警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调查了相关人员。经对谢某依法传唤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对其罚款200元。谢某不服,于2008324将江阴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原告谢某认为,企业拖欠其工资,他才用车堵大门讨要工资,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被告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对其进行罚款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因与企业结算工资未成,赌气用轿车横堵公司大门,造成公司运输车辆难以正常进出,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故被告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被告对原告因劳资纠纷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系职责所在,并非原告所称“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起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告诉我们,劳动者讨要工资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行为,但是维权也要依法、适度,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