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拖欠工资方式不合法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被驳回
作者:江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1181
本网无锡讯:近日,江阴法院对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江阴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2007年8月,原告谢某与江阴市某新型材料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被高薪聘请为公司销售经理,然而三个月不满,谢某即被公司除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因与企业结算工资未成,赌气用轿车横堵公司大门,造成公司运输车辆难以正常进出,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故被告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被告对原告因劳资纠纷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系职责所在,并非原告所称“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起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告诉我们,劳动者讨要工资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行为,但是维权也要依法、适度,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