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右产瘫 医院判赔6万元
作者:陈云福 张志遥 李向阳 发布时间:2008-10-24 浏览次数:1411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被告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赵某6万余元。
2006年10月赵某母亲在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次日赵某顺利出生。两天后医院诊断发现赵某右臂肌张力低下,赵某遂被家人带到徐州、上海各大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产瘫:产伤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医院在支付部分费用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在审理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其提供的病案资料中的部分材料与事实不符,致使病案资料的真实性难予确认,导致未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据赵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应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院提供的病案资料真实性难予确认,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赵某右产瘫的损害后果,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