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620,宝应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8 560元,上缴国库。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经审查后,于829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11月至20079月间,刘某某利用担任电教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学具及计算机教学软件过程中,多次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180 060元。其中,电教站于200611月向南京某供货商采购价值151 360元计算机软件时,刘某某于次年115日前即接受回扣款71 460元,怀揣巨额回扣,刘某某仍不甘心,于5日后又安排本单位王某某以发行费的名义再次向供货商收取回扣款35 400元,不久该款被刘、王二人经计议后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同种较重罪行,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