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年来,阜宁法院益林法庭充分发挥调解在人民法庭审判管理中的辐射作用。该庭拓宽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机制,突出抓好调解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应。今年该庭民事案件1?8月份调撤率达到87.5%,比去年同期上升27.68个百分点,带动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降至 18.46 ,上诉率降为1.36%,无一件案件被发回改判,无当事人投诉,各项质效指标居全市人民法庭前列,使审判工作步入了快节奏、高调解、低上诉、无发改、零投诉的良性运行态势,受到了上级法院的高度肯定。

强化调解意识,营造调解氛围

人民法庭在第一线,就要发挥一线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有效化解进入法院诉讼渠道的各种纠纷,特别强调要更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做到案结事了。该庭着力引导法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换调解的思维方式,要求法官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引导调解要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针对人少案多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挖掘调解工作的潜力。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有了一定的提升,调解意识有了进一步加强,调解方式得到进一步改进。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外和解的全程调解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

该庭审判人员在接手案件后,首先从弄清案情入手,认真分析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掌握最佳时机,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围绕“两个针对”,扎实有效进行调解。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情,分别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如对于解决赡养、抚育、离婚等婚姻家庭类纠纷,注重运用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当地习俗来进行说服教育和亲情感化;对于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逐一进行调解。针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如针对存在过错且法律观念淡薄的当事人,在多做法律宣传的同时,严肃指出其错误,帮助提高认识,从而达到调解目的;对于案件中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当事人,在做调解工作时,在依法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照顾;二是紧紧抓住“三个阶段”,全力以赴促成调解。在立案阶段,让当事人尽可能的留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当天结案;在庭审阶段,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在案件的关键事实逐步显露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调解;在宣判阶段,抓住最后时机进行调解。

用活调解方式,增强调解效果

该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囿于条条框框,在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灵活机动地开展调解工作,既可以就全案进行调解,也可以针对某个诉讼请求、部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既可以在法庭调解,也可以在当事人认为合适的场所调解;既运用法律、法规指导调解,也运用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帮助调解。与此同时,该庭还注重发挥民调组织、人民陪审员和律师参与调解案件的重要作用,联手调处民事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今年上半年他们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害人伤残应获赔偿额10余万元,而车主已垫付抢救费用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按法律规定,仅赔偿6万元,这样权利义务的绝对差距使调解陷入僵局。次日,承办该案的法官持已准备送达的判决书,主动到被告保险公司,再次征求调解意见,并及时与原告方联系,当即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将相关款项汇至本院帐户,转兑相关当事人,原被告双方均感到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