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私贷公用,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他人已经居住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再行买卖,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又因多次欠贷导致该房产几近被银行拍卖,实际房主为确认产权将开发商与第三人诉至法院。近日,铜山法院认定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20064月,石某花了25万元从某开发商买了一套房产并顺利入住,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2007年底,徐州某银行的一纸催款通知书寄至石某住处,称该房产办理的抵押贷款已欠贷多月,如不立即还款将依法处理房产。石某甚是不解,自己的住房尚未办理房证,何谈办理抵押贷款呢!石某找到银行,却发现该处房产不仅有房证,还有全套抵押贷款手续,只是房屋所有人处赫然写着王某的名字。石某不禁担心起来:难道自己遭遇了一房二卖?可为什么自己还能一直顺利居住呢?

法院经调查发现,原来在石某入住后两个月,开发商为融资又将该房卖与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按正常程序办理房证以及抵押贷款,但并不实际主张房屋产权,开发商获得房款后以王某的名义定期偿还银行贷款。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损失,心甘情愿得帮了忙。开发商获得资金每月定期还款,一直相安无事。但至20075月,开发商因涉税犯罪歇业,法定代表人被逮捕,每月定交的贷款也没了着落。面对石某的起诉,开发商与王某统一口径,称王某办了房证就是房屋所有人,开发商一房二卖,应向石某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一般的一房二卖应依据谁有房产证谁是所有人的原则确认产权。即如果开发商向石某交付房产后,又把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了房产证,因为石某未办房产证,法院就有可能判定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但本案却不是普通的“一房二卖”,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不是买卖房屋,而是恶意串通,以正常交易的形式达到私贷公用的目的,侵害了石某的利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判定合同无效。本案私贷公用的后果值得深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持有的房产证自然无效,但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而借出的贷款仍需偿还,实际使用贷款的开发商已经成为“空壳”,等待王某的是银行的追索,私贷公用最终侵害的是贷款人的利益以及国家正常的房地产及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