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药获利千元 四名犯罪份子获刑
作者:杨柯栊 钱晓伟 发布时间:2012-04-06 浏览次数:343
日前,全市首例售卖假药案在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丰某、林剑某、胡某某、冯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林丰某、林剑某、冯某、胡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依旧采用门店销售、物流运输等手法,将假冒的左炔诺孕酮片(即毓婷紧急避孕药)、米非司酮片(即司米安紧急避孕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即万艾可) 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暴利。销售数量从200盒到610盒不等,销售金额约在1200-1600元之间。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法官点评: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虽然犯罪金额较小,但被告人林丰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同时,法院严格适用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四被告人作案的时间跨度,分别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