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躲避的行为,送达司法文书的过程在现实中非常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使一些本能够迅速执结的案件拖延执结或者久拖不结,降低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对此,笔者认为,在执行案件中使用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制度能给执行案件带来良好的效果。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送达地址确认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中的使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在执行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案件涉及对财产的处理,如执行中的评估、拍卖财产。如果当事人在执行中故意躲避,致使司法文书无法送达,就需要对该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进行公告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60日。往往使被执行的财产价值降低,或者对被查封财产的看管造成困难,无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再次,执行案件中使用送达地址确认具有惩罚性,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提供(应以其住所地或登记地为送达抵制)或者虚假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司法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受的则应视为送达,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

所以,应尽快制定在执行案件中使用送达地址确认这一法律规定,以使执行工作更加高效,更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