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118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盐城经济开发区三洼村一组陈某某家的农田里,通过投放用呋喃丹浸泡过的米粒吸引鸟雀食用的手段,猎杀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动物67只,其中麻雀64只、三道眉草鹀1只,黄喉鹀1只、朱颈斑鸠1只。经鉴定,送检的麻雀内脏、米粒中均检出呋喃丹。同日,被告人蔡某某经他人报警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投毒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蔡永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